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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之源

作者:卫兴华 来源:察网

辩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之源

习近平指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要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指导,总结和提炼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经验,同时借鉴西方经济学的有益成分。”[1]他强调:“当代中国的伟大社会变革,不是简单延续我国历史文化的母版,不是简单套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的模板,不是其他国家社会主义实践的再版,也不是国外现代化发展的翻版,不可能找到现成的教科书。”[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国化和时代化的成果,二者是一脉相承的源流关系。因此,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首先应当阐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有关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则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则统一起来。“学好用好政治经济学,既要学好用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也要学好用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讲“学好用好”,应首先学好,才能用好。但是,从新中国成立以来近70年中学习与研究的情况来看,无论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还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都存在不少误区与盲区。撇开公开否定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观点不讲,只就从事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教学与研究的学者以及经济工作者来说,也存在种种明显的误解和错解。因此,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之源,不但要把握马克思和恩格斯论述的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及商品经济的经济规律等,还要辩明有关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以及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是非问题,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

一、辩明用“当代马克思主义”否定所谓的“传统马克思主义”的倾向

长期以来,理论界存在一种观点:应把马克思主义划分为“当代马克思主义”与“传统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前者相等同,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之前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则与后者相等同。这就把两者完全割裂和对立起来,从而为否定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提供了思想资源。这类观点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三点。

第一,“传统马克思主义”主张劳动价值理论,劳动价值论是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改革开放后,提出了按生产要素分配,这是以要素价值论为理论基础的,这类观点认为,传统理论认为商品价值源泉只有劳动,而且是抽象劳动,其他要素不可能是价值源泉。以此为基础,这类观点批评马克思否定“多要素的供求均衡价值论”,认为党的十六大报告否定了劳动价值论,实际上超越了劳动价值论,肯定了“资本”在创造价值中的贡献。这不仅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不实现这个突破,改革就会受阻。劳动价值论则被视为“左”的最终理论根源。

问题在于,这类观点曲解劳动价值论,断言劳动价值论只适用于原始物物交换,又说劳动价值论是按劳分配的理论基础,进一步又说它是改革的障碍,是“左”的理论根源。这类观点甚至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讲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就是否定劳动价值论,并以此作为用“当代马克思主义”否定“传统马克思主义”的重要根据,自诩为改革开放提供新的理论支持。其实,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为他创建的剩余价值论奠定理论基础的,并不存在为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提供理论根据问题。这是因为,马克思和恩格斯曾认为社会主义不存在商品生产,劳动不再形成价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出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并不等于肯定要素价值论,否定劳动价值。而且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并未与劳动价值论相联系。因此,通过否定劳动价值论割裂“当代马克思主义”与“传统马克思主义”,认为二者是对立的,这是完全悖理的伪命题。

第二,社会主义要建立和谐社会,而“传统马克思主义”却认为,作为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之间的过渡时期,社会主义始终存在阶级斗争,“以阶级斗争为纲”,这又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逻辑思维混乱的错解。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讲过: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之间有一个过渡时期,过渡时期要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同时,马克思也指出,共产主义存在低级和高级的发展阶段,低级阶段就是社会主义。因此,过渡时期是指过渡到共产主义低级阶段,即社会主义阶段的时期。马克思主义没有讲过社会主义建成后,还“以阶级斗争为纲”。不能把我国在改革开放前曾用过的某些不科学的提法加之于马克思列宁主义。至于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当代马克思主义”并未否定。邓小平强调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就包括坚持无产阶级专政,我国宪法和党章也规定了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可见,用“当代马克思主义”否定“传统马克思主义”,表现出这类理论观点既没有搞清楚所谓“传统马克思主义”,即科学社会主义的真谛,也没有搞懂“当代马克思主义”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意,而是用歪理将二者对立起来。

第三,“传统马克思主义”否认社会主义可以实行市场经济,而是要实行计划经济。我们正在探索和实行的经济运行方式、分配制度和私有制结构等,无法从“传统马克思主义”中找到答案。

对于将“传统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对立起来,割裂二者的倾向,应当在理论上明确以下三点。

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想要从经典著作中找具体和肯定的答案,这本身就违反了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恩格斯在为《资本论》第一卷写的书评中,明确指出:谁要是想从《资本论》中寻找社会主义真正的秘密学说和万灵药方,或是想从这里找到共产主义的千年王国看来到底是什么样子,那就“大错特错了”。 因为找不到“肯定的答案”就否定马克思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这个根据不能成立。而且,马克思对某些有关的经济运行过程及其内在规律做过具体说明。例如,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需要很好地掌握运用《资本论》中关于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如供求规律、竞争规律、价值规律、货币流通规律等论说。

二是,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或“当代马克思主义”,其宗旨本身就意味着反对一切照搬照抄的教条主义。但具有自己的时代特色、国情特色和理论特色,应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科学社会主义要求建立公有制,《共产党宣言》指出,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要把生产资料掌握在国家手中,即建立国有经济,尽快增加生产力的总量,以提高工人阶级的生活水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马克思和恩格斯一再强调国有制或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社会主义要实行共同富裕等。这些最主要和最基本的原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或“当代马克思主义”中都继承了下来。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实行按劳分配制度。邓小平所讲的社会主义本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也是对马恩列有关理论的坚持和发展。如果把经典马克思主义作为过时的主义加以否定,还会存在“当代马克思主义”吗?哪有否定马克思主义的“当代马克思主义”呢?哪有否定科学社会主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呢?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以科学社会主义为源头的社会主义。习近平告诫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而不是什么别的主义。2012年6月19日,习近平在考察中国人民大学《资本论》教学与研究中心时指出: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指导的党,所以要重视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的学习。[4]从这些论述可以看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和现代化,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源头的。

三是,马克思、恩格斯曾设想社会主义革命首先在几个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取得胜利,而中国是在生产力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主义旧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社会主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搞单一的公有制,而是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与所有制结构相适应,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公有制经济中实行按劳分配,在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实行按要素所有权分配,这也遵循了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理论。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我国生产力落后,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非公有制经济作为补充或辅体,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而且马克思主义认为,私有制既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也是生产力发展不够的结果。一方面,在生产力极端落后的情况下,没有剩余产品,不可能出现阶级剥削和私有制社会。另一方面,在生产力没有达到一定的较高水平时,私有制是难以消除的。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恩格斯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科学说明。当生产力的发展还没有达到所必要的条件时,不能一下子就把私有制废除,“正像不能一下子就把现存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实行财产公有所必要的程度一样”。无产阶级“只能逐步改造现社会,只有创造了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5](p.239)由此可见,在我国生产力还没有高度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与恩格斯所讲的有关原理是相一致的。综上所述,所谓“传统马克思主义”与“当代马克思主义”的对立,用后者否定前者,是出于对马克思主义缺乏真知并持对立情绪的主观臆造。

二、辩明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所谓“传统社会主义”对立起来的倾向

有一个曾经被当作学界“共识”的理论问题,就是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所谓“传统社会主义”对立起来。其主要观点是:“传统社会主义”把非公有制经济排除在社会主义经济之外,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只能以公有制为基础。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要把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都视为社会主义经济的主要内容。这类观点宣称:谁不认同这种“共识”,就是坚持“左”的应被摒弃的“传统社会主义”观点,是追求“一大二公三纯”的传统制度,是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倒退。

这类观点要摒弃的“传统社会主义”,就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将外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引进到中国,不会使其变成社会主义经济。私营经济,有的雇佣几百、几千的工人,是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也是资本主义经济。不能把资本主义经济定性为社会主义经济。既讲公有制为主体,又讲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就是只把公有制经济定性为社会主义经济。如果把私有制经济也视为社会主义经济,那么就不需要一再重申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或公有制为主体了。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与劳动群众集体民有制,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不少观点将“基础”解读为“主体”。其实,这两个概念完全不同。讲“基础”,是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即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体系内部的结构层次来规定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基础,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与其相适应的按劳分配,最终消灭剥削和两极分化,实现劳动人民当家作主、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和共同富裕等,这与非公有制经济并无关系。讲“主体”,是指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不同经济成分之间的关系。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就只能是补充或辅体。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一回事,它的社会经济性质是另一回事。

目前,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否定“传统社会主义”,即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的观点虽然衰微,但是认为非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是“人民社会主义”的还大有人在。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过程中,不能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传统社会主义”对立起来,不能否定二者的源流关系。事实上,新中国成立近70年来取得的巨大成就,是在公有制为基础和国有经济为主导的经济制度下取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正是以此为基础构建起来的。通过改革搞活国有和集体经济,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扩大对外开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都被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所规定:一是根本任务——快速发展生产力;二是根本目的——共同富裕。这也都是以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壮大和完善为制度保障,以科学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理论支撑。

三、辩明用错解、曲解甚至虚构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论观点来否定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倾向

马克思论述了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原理和规律,如生产力多要素协同推进生产发展、科学领先的规律;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互关系和共同发展的规律;生产决定交换、分配、消费,而后三者也一定程度上决定生产的原理;发展经济要重视生态平衡的原理;经济增长与发展的粗放型与集约型、外延型与内涵型原理等。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论述了多个社会存在的商品经济的经济规律,如价值规律等。虽然没有专门篇章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原理和规律,但为了与资本主义对比和从发展规律中展示未来趋势,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许多论著中提到了社会主义经济的一系列基本原理和本质规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与科学社会主义是源与流的关系。有些学者以马克思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维护者的姿态出现,用错解、曲解乃至虚构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来否定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比如,有观点强调,十月革命一声炮响,送来的不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而是斯大林的理论或斯大林版本的马克思主义,这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甚至把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包括公有制、按劳分配、经济计划等,都作为斯大林版本的社会主义加以批判。这实际上是在否定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认为新中国所走的不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道路。他的理论根据之一是曲解和编造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论:马克思和恩格斯告诫人们,《共产党宣言》和《资本论》所指引的社会主义道路只适用于西欧,而斯大林没有尊重这一告诫。这就是说斯大林违背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告诫,走了社会主义道路。

实际上,这也是批评中国照搬斯大林模式的理论,认为中国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是错误的。凡读过《共产党宣言》和《资本论》的人都可以辩明,这里根本没有所谓走社会主义道路“只限于西欧的告诫”。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任何著作中都没有这样的意思。马克思在1881年一封信的草稿中讲:“我明确地将这一运动的‘历史必然性’限于西欧各国。”这一运动是指社会主义运动吗?绝不是。而是指资本主义原始积累中掠夺农民土地的“运动”。请看原文:“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的起源时,我说过,它的基础是‘生产者同生产资料的彻底分离’”。并且说:“这整个发展的基础,就是对农民的剥夺,这种剥夺只是在英国才彻底完成了厖但是西欧其他一切国家,都正在经历着同样的运动。”又接着说:“可见,我明确地把这一运动的‘历史必然性’限于西欧各国。”[6](p.480)马克思明确地讲的是英国剥夺农民土地的运动在西欧也正在经历着,但这只限于西欧各国。也就是说,西欧以外的其他国家发展资本主义不一定要以剥夺农民的土地为前提。如此表述明确的理论观点,如何能够被理解为马克思告诫人们,西欧以外的国家不要搞社会主义运动。

有些观点还反对宪法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甚至认为,讲“全民所有制”是斯大林的阴魂不散。其实,马克思和恩格斯常把社会主义公有制称作“社会所有制”,即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也就是归全民所有。他们也把国有制称做社会所有制。将马克思的观点批评为“斯大林的主旋律”,纯属臆造与曲解。

还有观点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晚年的著作已否定了《资本论》等著作中的观点,而斯大林还坚守马克思和恩格斯已放弃的早期著作中的理论,因此,应反对斯大林的马克思主义。这类观点的一个重要根据是恩格斯晚年所写的《卡·马克思〈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书导言》(以下简称《导言》),认为,恩格斯根据当时欧洲的宪政运动,提出了通过议会选举过渡到社会主义,表明马克思和恩格斯后来放弃了“消灭私有制”的主张,“转变为私人资本自行扬弃”。这指的是资本主义国家的股份制扬弃了私人资本,也就是扬弃了私有制,甚至认为资本主义国家的股份制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这类观点提出了两点“新认识”:一是马克思后来放弃了消灭私有制,主张通过股份制过渡到社会主义;二是恩格斯晚年主张通过议会选举和平过渡到社会主义。这才是真马克思主义,并据此批评斯大林搞暴力革命和毛泽东讲“枪杆子里出政权”,因而谁再坚持马克思和恩格斯早期著作中观点,就是斯大林的马克思主义,应被否定。因此,他否定我国的国有经济是全民所有的社会主义经济,主张“国退民进”是改革的方向。反对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断言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的股份制是对私有制的否定,不需要再通过社会主义革命来消灭私有制。这完全错解了马克思的观点。马克思认为,股份制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对私人资本的扬弃,转向了社会资本,是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点。其原意是指原来由私人占有、私人经营的私人资本,建立股份制后就成为社会资本,这个“社会资本”是指成为公司范围的资本,不再是由各个私人占有和经营的资本。股份制的社会资本比起众多私人资本来,有利于将来转向社会主义公有制,因此是转向社会主义的过渡点。这种过渡点是指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时的过渡点,并不是说在资本主义制度内就完成了向社会主义的过渡。资本主义国家的股份制并没有超越资本主义,也没有消灭私有制,它是由众多私有资本组成的。股份依然归私人所有。马克思的股份制理论在我国学界存在不少误解和错解,需要辩明其真意。

在《导言》中,恩格斯不但没有讲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私有制,而且强调了建立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区别于以往一切私有制国家和一切非科学的社会主义的重要特点。《导言》指出:马克思的《法兰西阶级斗争》“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是,在这里第一次提出了厖生产资料归社会占有”。并且引证了《法兰西阶级斗争》中的话:“占有生产资料,使生产资料受联合的工人阶级支配,从而消灭雇佣劳动、资本及其相互间的关系。”[7](pp.508-509)恩格斯就此评论说:“这里就第一次表述了一个使现代工人社会主义既与形形色色封建、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等的社会主义截然不同,又与空想的和自发的工人共产主义所提出的模糊的‘财产公有’截然不同的原理。”[7](p.509)由此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不但没有放弃社会主义要以公有制取代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根本原则,反而恩格斯在《导言》中再次强调: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科学社会主义区别于其他各种社会主义的根本所在点。从《共产党宣言》、《资本论》、《法兰西阶级斗争》到恩格斯晚年的《导言》,始终坚持其主张社会主义要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的理论观点。妄称恩格斯的《导言》放弃了马克思和恩格斯早期著作中的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是完全不负责任的假冒观点。

总之,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要明确它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之源,辩明用“当代马克思主义”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否定所谓的“传统马克思主义”的倾向,辩明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所谓“传统社会主义”对立起来的倾向,辩明用错解、曲解甚至虚构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论观点来否定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倾向,紧扣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三大原则:快速发展生产力;建立和发展以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以共同富裕为目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都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作为根本立场,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民全面发展、朝着共同富裕方向前进,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坚定信心增强定力坚定不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N].人民日报,2016-07-09.

[2]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6-05-19.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4]习近平同志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勉励广大师生发扬光荣传统坚守理想信念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优秀建设者

[EB/OL].http://edu.ifeng.com/gaoxiao/detail_2012_06/21/15480616_0.shtml.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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