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洪江:军工企业不能搞私有化
核心提示:国防科技工业之所以冠以“国防”,首先在于它以服务和保障国家安全为己任。国家安全利益至上,是国防科技工业部门不同于其他工业部门的最本质区别。国防经济效益原则应是经济效益、军事效益和安全效益等综合效益的统一体。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改革国防科研生产管理和武器装备采购体制机制,引导优势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这无疑再一次吹响了深化军工体制机制改革的“进军号”。
社会上由此产生了对新一轮军工体制机制改革的种种议论。有忧虑者认为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研生产领域可能危及武器装备生产安全乃至国防安全,甚至担心会导致军工企业私有化;也有“捧杀”者别有用心地为国防科研生产领域“国退民进”喝彩,目的是要把军工体制机制改革引向歧途,通过民营化、私有化自毁国防科技工业这一“长城”的根基。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头脑。
国防科技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部门,军工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其深化改革必然趋向效益原则。只坐吃计划,不打拼市场,经济效益上不去,军工企业就会成为国家发展的沉重包袱,企业自身发展壮大就会缺乏活力和动力。
但是,国防科技工业之所以冠以“国防”,首先在于它以服务和保障国家安全为己任。国家安全利益至上,是国防科技工业部门不同于其他工业部门的最本质区别。国防经济效益原则应是经济效益、军事效益和安全效益等综合效益的统一体。
因此,国防部门必须审慎掌控扩大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的领域和范围,科学设置装备市场准入条件。推行竞争性装备采购,吸纳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对不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和军队机密、投资较小、通用性强、有较多合格承制单位的装备采购项目或配套任务,可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竞争。同时对承担项目的施以严密监督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和军品质量可靠,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必须依法严究。
一些承担军工任务的国有企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征求国防主管部门同意的前提下,引入民间投资进行股份制改造和发展混合所有制。
但是,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须符合国防管理的特殊要求。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各种法人交叉持股等,形成多元化的资本结构,为军工企业制度创新奠定必要的产权基础,而又不危及这一制度的安全基础。我国的根本制度和国防安全需要,决定了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和事关国家安全的重要军工企业,必须牢牢掌握在国家手中,决不能被私资或外资控制。这是一个原则性问题,如果削足适履,会犯颠覆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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