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的集体、土地和户籍观念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后,中国农民的集体观念、土地观念和户籍观念到底是一种什么状况?中国农村幅员辽阔,各地情况肯定差异巨大,我也没有时间专门调研,在此仅将我2014年接触到的三个例子加以述叙、分析。
一、三个案例
1、城中村“嫁不出去”的女儿
我所在的学校位于湖南省中部的娄底市,学校虽然在城市中心,但周围还有些没有被征用的农地,还有一些农民,学校所在地的村子是一个城中村。一个星期天,我散步到涟水河畔,河边有一些菜地,三个农民正在菜地劳动,我走近去和他们聊天。我问他们:这里属于哪个村?他们说:属于某某村。我说:这个村的地不是基本上被征用了吗?他们说:他们组的还没有被征。我问:其他组的地被征用,你们也能分到钱吗?他们说:没有,所谓集体是以组(以前的生产队)为单位的。我问:你们组有多少人?每个人有多少地?他们说:现在组上有270多人,80年代分责任田时只有100人多一点,现在人均只有3分地了。我问:为什么人增加这么多?他们回答说:我们这里的女儿都嫁不出去,都是招女婿上门。户口落在这个村组的,可以每人分到统一规划的宅基地45平方,这可是很值钱的,以后增加的人没有机会了。我问:如果国家征收组上某几户的承包地、宅基地,征地款是不是要组上的人大家分?他们说:那当然!口气是毫不值疑的。
2、高速公路修出的集体成员资格认定麻烦
2014年娄衡高速公路正式开式修建。修建娄衡高速公路正好占用我老家村组的地、我姑妈家所在村组的地、我姑妈的孙女男友家(乡政府驻地)所在村组的地,我因此了解到一些情况。高速公路征地很顺利,每亩地征用费用4万元左右,村民都很乐意、很配合。但是,征地款到了村、到了组之后,怎么分就冒出问题来了。
我姑妈孙女的男友家希望把这门亲事早点定了,年前办个订婚仪式,之后领个结婚证,这样就可以到他们村组分钱了,他们那里被征的地最多(还有些是乡镇搞城镇化征用的)、地价也最贵,据说每个人可以分到十来万。儿子和媳妇领了结婚证,他家就有理由和其他村民说,媳妇必须分一份钱。是否能如愿现在不得而知,但亲事正在抓紧办理中。
我表弟是姑妈的独生子,他开始生了三个女儿,后来又生了一个儿子,超生了两个,但后来都交了社会抚养费并给超生的小孩上了户口,满崽有五六岁了。可是他们组上分征地款时,其他村民提出来只能给他分两个小孩的钱,组里其他村民不认可超生的两个小孩具有集体成员资格。为此,表弟与处理此事的乡村干部、与组上的其他村民,关系处得很紧张,然后又导致家庭内部出现一些小矛盾。他们组上被征的地也比较多,现在钱没能分下去。
我哥那个组上分征地款,同样也有集体成员资格的搏弈。有些人家的女儿嫁出去了,外孙都成人了,但是女儿的户口并没有转出去;有些人家招进女婿,户口也没有转过来;还有一些达到适婚年龄的男子没有结婚;也有些超生孩子。不过由于所征的地不很多,能分的钱每人只有二三千元,最后大家达成了协议把钱分了(具体协议内容我不清楚)。我哥家有两个儿子,大儿子还没有成亲,小儿子已结婚生了一个小孩。最后,我的大侄儿分到了两个人的钱。
3、一个种粮大户的土地是邻里不要租金的
前不久,我给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班的学员授课。其中一个学员告诉我,他父亲是一个种粮大户,但父亲有65岁了,农业局考虑到他父亲年纪偏大,所以派他来当学员,其实他是一个小包工头,他父亲才是真正种粮的农民,政府希望他以后能接过父亲的班。他说,他家在附近某镇,离娄底城区不远,父亲在家种了将近两百亩水稻。我问,这两百亩地,除了自己的外,其他的地是怎么转让来的?他告诉我,那些地都是零转让费的,不要付钱。附近大多数村民都在城里做事,有些到外地去打工了,有些在娄底城里做生意或工厂工地打工,田都荒芜在那里,村干部动员他父亲将田种起来。其他村民不愿意给他种的他不种,愿意将田给他种并且水利条件好、耕作方便的他就种,但是不付转让费,想要回去的随时要回去,国家按承包地面积给农民的各种补贴由原承包户得。村干部再向政府申报了一个种粮大户项目,每亩地政府给种粮大户补助400元,其中他父亲得200元每亩,其他的由村干部做活动费了。我问,你父亲一个65岁的人了,能种将近两百亩水稻吗?他告诉我,没有问题,耕地和收割可以机械化,最主要的劳动是插秧和管理。插秧,他父亲的办法是只种一季,然后从四月到七月分批播种、分批插秧,忙的时候叫在城里做事的儿孙们回去帮一两天忙。我问,种粮收益如何?他说,今年还不错,他父亲种田的技术好,农药比别人的少打一次,产量还很高,本来稻谷送到大米加工厂去只有每百斤一百二三十元,但他今年把稻谷都晒干一点自己仓贮起来,卖给附近没种田的农民,东家一千斤西家一千斤,销售不成问题,每百斤卖了一百六十元。再加上政府的种粮大户补助、土地也没有要转让费,收入还不错。我最后问:如果按国家的政策要求,规范土地经营权的有偿流转,你父亲还会去种这么多地吗?他回答:如果花大价钱去包别人的地种粮食,没得钱赚,那就只种自家的地了。
二、对三例个案的透视
1、农民的集体观念依然存在
虽说经过分田到户的责任制及近些年私有化的舆论宣传,农民的集体观念依然存在。集体观念一方面来源于熟人社会人情的联系,另一个重要方面来源于改革开放之前建立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城中村、城郊村、乡镇所在地村、有自然资源的村、土地可能被征用的村,集体观念越强,因为这些村的村民可以从集体分到实实在在的利益。这些村民有一个不容值疑的观念是土地是村组集体的,并且不赞成土地私有,因为一旦土地私有,处在特定位置的土地被国家征收时,得好处的就只有个别人,而不是村组成员大家有份了。
上述修高速公路引发的村组集体成员资格之争,虽然争的是个人的利益,但其逻辑前提是承认村组集体,没有集体就没有集体成员的权利与义务问题,也就没有成员资格之争。
但是,农民的这种集体观念,是建立在能从集体分享利益的基础之上的,而不是建立在村民合作共同创造集体利益的基础之上的。农民的集体观念与思想道德上的集体主义内涵是不同的。
2、农民最关注土地的集体所有权
现在国家要求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出要将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规范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但从以上案例看来,农民的权益诉求与国家政策导向之间是很不趋同的。农民是讲实在的,农民最在乎的是能给他们带来收益最大的那个权益项。农民最在乎土地集体所有权,最不在乎土地经营权。
农民为什么自觉地保卫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呢?这是因为所有权是最根本的产权,拥有土地所有权就可以处置土地财产。如果土地的所有权被私有化,征地时的可观的补偿款便只能由拥有被征地块的家庭所有,这样其他集体成员便一分钱也得不到,因此,村组成员是很难答应的,所以,农民基本上都赞成土地由村民集体所有。
土地的第二个权益项是承包权。承包权,农民是比较在乎的。现在国家取消了农业税,还给农民种田以补贴,因此,承包权相当于国家给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障。实际执行时,不管农民承包的地耕种没耕种,种粮、种树或种别的什么,补贴都是以承包地面积直补到农户手中的。农民的承包地即使给别人耕种,国家的补贴还是承包人要得的。
农民为什么最不在乎土地经营权呢?经营权与所有权、承包权分置之后,实际体现在土地所有者或承包者向经营者收取地租的权力。经营权的收益取决于土地上产出的利润总额与资本经营的社会平均利润水平。在农用地不能随意改变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在当前农产品价格很低、农资价格很高、劳动力价格上涨的形势下,经营农业、特别是经营粮食生产,经营者能得到的利润是相当低的。种过田的农民不会天真地认为农田可以产黄金,不会对农业用地经营权的收益寄予过高的期望,甚至可以不要一分钱送给别人耕种,只要经营权随时可以收回来。因为农民在外打工一个月的收入基本上可以购买全家人全年所吃的粮食。如果向受让土地耕种的邻里要那二三百元租金,甚至有点说不出口,怕伤乡里乡亲的感情。而对于种粮大户,如果转让费很高,他没有应得的利润,他就不愿意多种,费力不讨好的事不如不做。一些城市资本,是有意下乡转让农地的,但这些资本多数是不会用转让的地来种粮食的,他们转让之后一般要重新整理土地,甚至变相改变土地用途,有时还给周围带来污染(如养殖),农民觉得自己是哪块地都分不清了,今后不能随时要回经营权,因此,这样规范的经营权长期转让,农民是不太放心的。农民担心自己能否长期在城市打工不失业,比关心家里那块地产生的收益,更上心。
3、村组集体成员资格是个宝
村组集体成员资格,国家似乎没有什么明确的法律规范,国家只强调要保护妇女的村民权益。在这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村组集体成员资格事实上是要经过一番搏弈,最后通过民主集中,得到村组各户主公认才得以确认的。本村户口是获得村组成员资格的一个基本依据,因此在有集体利益可以享受的村组,农民是并不想要价值不大的中小城市户籍的,相反一些城中村、城郊村的户口是很吃香的,这就导致那些村的女儿“嫁不出去”。但是在有些村组并不完全以户口为确认成员资格的唯一依据,传统习俗在某些地方发挥着乡村治理的作用,与人口计生相关的政策法规也是村民们进行利益搏弈的法理依据,各有各的法理,这是导致农村矛盾的一个原因。
国家把解决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作为推进城镇化的突破口,但是这个政策农民并不卖账,农民不但不在乎中小城市的户籍,而是把村组成员的资格当作一个宝。
以上描述了农民对于集体、土地、户籍的认识与行动的三个个案,并对这三个“麻雀”进行了解剖,这肯定只是中国农村汪洋大海中的一滴水。希望这一滴水中折射出的农民观念,能对人们认识中国当前的农村、农民、农业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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